第556节(2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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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刻,他神态恭敬,语调却带着一股淡漠,平静说道:“回禀陛下,都察院通过对两淮盐场的调查,虽然没有搞清楚国师计算出的150万两盐税亏空出在何处,但既然两淮盐课约占全国盐课的一半,如此说来两淮盐场有大约70-80万两的盐税亏空,总该是有些端倪的,这次倒是可以相互印证,已经查出了不少问题。”
  “其一,是纳粮与领取盐引的顺序问题。”
  “原则上讲,国朝盐务衙门根据开中法的要求,是‘召商输粮而与之盐’,而开中的商人每获得一引盐而须上纳的粮食数量,根据开中要求的路程远近等因素确定,被称为则例.实际施行的时候需要盐务衙门编制勘合及底簿,然后发给对应开中目的地的布政使司及都司、卫所。只有商人把粮食运抵缴纳到目的地,目的地所在的布政使司、都司、卫所签字了,用公文形式书写其纳粮及应支盐数,然后商人才可以凭公文去对应的转运提举司照数支取盐引。”
  事实上,对于纳粮和取盐的先后顺序,朱元璋是有明确规定的,也就是“鬻盐有定所,刊诸铜版,犯私盐者罪至死,伪造引者如之。盐与引离,即以私盐论”,盐引是商人将粮食缴纳到目的地后才能获得的凭证,就像是某种任务兑换奖励的凭证一样,本质目的是为了尽可能地保障朝廷的盐税不出现以外,而老朱所谓的“盐与引离,即以私盐论”,更是就差把“宁可错杀也不放过”的态度挑明了.上学不带作业可以说自己忘家里了,要是运盐的时候没有盐引,那你脑袋就得搬家了。
  陈瑛继续道:“但都察院的御史在彻查两淮盐场的转运提举司时发现,有本地豪商,是先取盐,后纳粮。”
  此言一出,殿内顿时凛然。
  顺序这东西很重要,在大多数情况下,顺序一反,很多事情就不对劲了。
  先上车后补票还是小事,若是玩的复杂了,那就是空手套白狼,这边拿着盐引,不去取盐,而是以盐引为抵押物去借钱,借来几倍甚至十几倍的钱,再打通关系拿盐引,若是周转不开就先卖盐换了钱,然后再把钱给晋商一部分,让他们去运粮,如果是一引盐倒也无所谓,如果上万引呢?
  这跟某些产业的玩法是一样的,先拿着凭证去拉资金透支,再办事情,最后若是粮食运抵不了目的地,那也没办法,盐引被透支了是大事,谁都不敢戳破这层窗户纸,只能自己做烂帐了。
  朱棣这时候没说话,朱高炽、夏原吉、郑赐等人,神色也都明显有些诧异,盐法之混乱,显然在大家的意料之中,但是谁也没想到的是,短短三十多年,开中法最重要的根基都被动摇了。
  “还有什么?接着说。”
  “其二,是灶户跨过盐务衙门直接与商人接触。”
  军户是当兵的,灶户自然是烧灶的,在老朱规定的大明社会分工下,灶户是食盐的生产者,而灶户生产的食盐,从性质上来讲,一共分为两种,一种是正盐,另一种是余盐。
  正盐是灶户需要上缴给朝廷的规定部分,也就是每年盐产出总量指标,分配到每个人头上的定额,譬如今年需要生产200万引盐,给每个盐场分配后,盐场再给不同的片区分,最后再给灶户分,这种方式属于赋税性质,也就是所谓的计丁办课。
  余盐顾名思义,就是剩余的盐,也就是除了正盐以外,灶户多煮出来的盐煮盐过程中有很多不可控因素,正如种田一样,不是说有多少种子或者土地面积有多大,就一定有多少产出的,虽然灶户的指标大部分时间都难以完成,但偶尔出现比预期指标要多,也是很正常的。
  灶户手里的正盐和余盐都需要如数上缴,但按照盐法一开始规定,“余盐者,灶户正课外所余之盐也。洪武初制,商支盐有定场,毋许越场买补;勤灶有余盐送场司,二百斤为一引(引分大小),给米一石”,余盐可获得高于正盐一倍的工本费。
  嗯,不要以为大明是大发慈悲,这玩意就跟现代的支付宝刷地铁卡一样,名义上每个月消费满多少钱以上可以打折,但实际上你就是天天坐,最后也只是勉强过线一点而已,打折后赚到的部分,还不够受累的。
  而按照盐法规定,开中的商人是在纳粮后才能到盐务衙门的仓库支取食盐,是不能跟灶户有什么联系的,灶户手里的盐上缴后,也是从官府的米仓里领取作为工本费的米,也就是“令两淮运司于各场便利处,置立仓囤,每年以扬州、苏州、嘉兴三府所属附近州县,及淮安仓并兑军余米内量发收贮”。
  “但是余盐工本米改为工本钞后,由于钞法日渐崩坏,宝钞实际币值是在下降的,灶户本来仅凭正盐收益就无法养家餬口,所以只能日夜煮盐,以增加盐产量的方式来维持生活但由于朝廷赤字严重,盐务衙门管理混乱,越来越多的余盐,出现了无力包收的情况,面对灶户的抗议和商人们的请求,盐务衙门开始默认,商人可以绕过盐务衙门,直接从灶户手中收取余盐,以缓解余盐过多而盐务衙门无力照单全收的窘境。”
  “而且”
  说到这里,陈瑛这么猖狂的人,都不太敢说了,但皇帝盯着他,他也不能不继续说下去。
  “根据御史的实际调查,驱使灶户和商人直接接触最重要的原因还不是工本钞的改变,而是丁盐制。”
  正如一开始是用米来收灶户的余盐一样,一开始对于正盐这种赋税性质的,也跟现在的制度不一样,用的是户盐制,也就是征税时以户为基本单位来收正盐。
  但这种制度显然是有问题的,那就是有的灶户家里丁口多,劳动力多,完成正盐任务很简单,完成以后,还有余力多煮盐,煮出来的余盐,就都是自家财富。
  “两淮盐场煎办盐课,其役不均,灶户有一丁而办盐三十引者,有七八丁亦办三十引者。”
  当时巡盐御史发现了这一问题,于是给朱元璋上书如是说道。
  鉴于户盐制这种制度明显存在严重的弊端,因此老朱下令按丁口数来征收盐税,洪武二十三年,丁盐制正式在大明的一京十三布政使司通行但按丁口征收正盐虽然看起来很公平,而且也为朝廷增加了盐税收入,但实际上给灶户造成的负担,比以前还要大。
  于是,一边是需要缴纳更多的正盐,一边是余盐只能换日渐贬值的宝钞,也就怪不得灶户要铤而走险,冒着违反盐法的风险,直接把手里的余盐卖给出价更公平的商人了。
  但这样做的后果显而易见,破坏了开中法的根基——盐引制度。
  朝廷给灶户宝钞,灶户向朝廷缴纳食盐,这是闭环的过程,商人想要获取食盐销售的资格,就只能向朝廷购买盐引,盐引就是销售食盐的合法依据。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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