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4节(2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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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正的常规流程是刑部先审,然后大理寺覆审,这两个过程都由都察院监督。
  在明初自洪武开国以来,刑部的地位是很高的,所谓“太祖高皇帝初即位,惩元宽纵,用法太严,奉行者重足立,律令既具,吏士始知循守,其后数有厘正,皆以祯书为权舆云”,主要是老朱觉得元朝法律太宽泛,而且再加上其治国主张就是严刑重罚,历经洪武四大案,刑部可谓是威名赫赫。
  都察院的本职工作虽然是纠察弹劾官员风纪,但还有另外一个职能,也就是参与案件的审判,但都察院虽然在案件过程中有参与,参与的却不是案件本身,而是三法司中的其他两家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是否合法合规.换言之,都察院对于案件本身是没有审判权的,它只是监督者的角色。
  而大理寺的职责,便是“四方有大狱,则受命往鞫之;四方决囚,遣司官二人往莅。凡断狱,岁疏其名数以闻,曰岁报;月上其拘释存亡之数,曰月报狱成,移大理寺覆审,必期平允”。
  刑部是初审,刑部不通过,后面都白扯,大理寺卿陈洽不在,大理寺少卿是不敢顶着压力硬判背这个锅的,除非他不想在三法司系统混了。
  而且就算能让皇帝给大理寺少卿施压,把李至刚的案子硬判下来,恐怕专利法和盐法也没法通过。
  内阁三杨这时候是没胆量说话的,国师和大皇子之间的交锋,不是他们能插嘴的。
  朱高炽当然知道姜星火是在故作不知,就是在让他把实话说出来,但此时也是无奈,只得说了实话。
  “盐法。”
  “刑部内部的反对声音极大,郑赐根本压不住,《大明律》是刑部维系权威的根本利益所在,几乎所有人都反对修改。”
  果然!
  为啥说刑部在明初地位高?因为它不仅管司法、监狱,还管立法!
  老朱不是那种喜欢捡人剩饭吃的人,但凡能结合实际创新一下的,老朱都会选择创新,而元朝的《至正条格》那玩意他根本看不上,所以《大明律》就是刑部搞出来的。
  《大明律》草创于老朱称吴王的时候,更定于洪武六年,整齐于洪武二十二年,到了洪武三十年最终版才正式颁示天下,距今只有六年,而《大明律》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文简法严,老朱要求后世子孙不得更改。
  作为法律主体的《大明律》肯定是有缺漏的地方,朱元璋为防止“法外遗奸”,所以又玩了案例法,也就是整理惩治臣民犯过的案例以及有关训令制成的刑事特别法,即俗称的《明大诰》,来作为《大明律》的补充,分为《御制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四编,共二百三十六条,特点是用严刑重典。
  《大明律》作为大明法律的主体,也是维系刑部这个部门现有地位的最重要条件,刑部是绝对不同意随便修改法律的,而且他们手里有老朱的圣旨。
  老朱知道《大明律》的重要性,这是大明王朝的最高律法,代表着政权的终极意志,生怕后世子孙当了皇帝为了一己之私,或者在奸佞的蛊惑下,随意修改法律,特意立下了祖训,就刻在刑部。
  虽然说有“姜星火的祖宗之法”这种测不准状态,但你要姜星火直接跑到刑部把老朱的石碑给连夜扛走,恐怕也不太行。
  而且,明朝对茶、盐、矾等实行官营专卖制度,在《大明律》中专门规定了“茶法”“盐法”等内容,是《大明律》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如果盐法可以动,那《大明律》不可随意更改,无疑就成了笑话,从此以后,谁想改律法就随便改,刑部还有什么权威可言?
  正因如此,哪怕知道皇帝的意思是什么,刑部内部还是团结一致,硬顶着压力拒绝判李至刚的案子,就是想要逼迫姜星火做出让步。
  我们可以判李至刚无罪,但是盐法不能动。
  如果非要动盐法,能不能动成不一定,但李至刚一定是不可能被判无罪的。
  姜星火侧开了身,朱高炽和内阁的三杨离开了此地。
  “书写的不错。”
  高逊志慢悠悠地放下教案,颇有些意犹未尽的感觉,此时讲堂内已经没有旁人了,只剩下他和曹端。
  “可你懂这么多道理,怎么做事的时候就不够狠了?”
  高逊志十指交叉,看着姜星火问道。
  “你是指让我放弃李至刚,让刑部失去跟我谈条件的资格吗?”姜星火关上了门,背靠着门闭上了眼睛。
  “不然呢?”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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